私募基金受哪里监管?
根据1975年签署的《证券交易法》第3(f)条[1],“任何人未经注册并违反适当的管理规则或未经注册为交易经纪人”,均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巨额罚款和刑罚。 鉴于此,美国证监会(SEC)于1982年发布了《职业经纪人行事准则》(PCA),对证券交易中涉及的不当行为进行了定义,并对各类主体应承担的严格行为义务提出了要求。其中,关于私募交易的条款在第206节,名为“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Registrants When Dealing with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虽然主要适用于券商等注册类交易商,但该条款对私募从业者同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PCA规定,任何职业的交易员在涉及私募交易时,都必须保持最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不得以欺诈、误导、虚假陈述或者可疑的方法来诱发客户交易,或者促成自己赚取佣金/手续费。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点: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完整的,不得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不得承诺保证收益,或任何其他不符合公认职业操守的表述;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形式上的安排,以规避相关规定的责任;
如果因自身错误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必须予以充分补偿;
保存所有的书面记录和通讯凭证至少六年,以便在必要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
除了美国的监管体系外,作为国际化的投资机构,还需要注意跨境管理的监管要求。比如中国对于境外基金的备案登记就有明确的要求。
总之,尽管国内的基金从业考试已经实现了跨行业、跨专业、跨地域的“三跨”原则,但是,对于私募从业人员来说,全面掌握各个行业的监管要求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