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超额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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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有亏损的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合伙企业)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实际债务人)承担责任。 所以,企业发生的亏损首先在企业资产中偿还,不足部分由股东(合伙人)用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企业资不抵债(破产),则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债权人先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和个人财产,不够的部分,再向合伙人追偿。 但是,如果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则情形会有些变化,因为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有普通合伙企业“人合”的特点外,还具有“资合”的特征——其合伙人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资本总额,且合伙人不得任意抽逃出资。

在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债权人只能就企业全部财产行使权利,不能直接向合伙人执行清算或追偿。 但《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当合伙人的出资未达到法定限额,或者除合伙人的出资之外还存在其他财产时,在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未出资到位的合伙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为债权人提供了另一种寻求救济的途径,即让未能足额出资的合伙人、以及除合伙人出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就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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