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贷款打几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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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投资者在股吧内问比亚迪:“公司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银行要求被判偿还剩余贷款431.17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公司已收到起诉书。问题1:剩余贷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是多少?问题2:预计此次诉讼对公司有哪些负面影响?”

对此,比亚迪表示,“此次诉讼为公司4年前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4311.7万元购置汽车配件所引起的担保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其他4名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因贷款期5年,公司于贷款第4年向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并于3个月内还清余款,银行同意终止合同,但要求支付贷款全部余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于认为该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有违公平原则,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降低该违约金金额。”

比亚迪还解释了缘由:“合同期为5年,实际履行4年后,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提前3个月向银行申请终止该贷款合作,并承诺在付清全部款项时(包括提前终止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但银行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全部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银行同意降低违约金金额,同意降到提前终止合同应付违约金额的50%,即215.585万元。本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此金额后,即无须再支付其他费用。由于银行坚持要求公司在贷款还清后的5个工作日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否则将按照与原贷款利率保持一致重新发放贷款,同时要求公司在本公司账面上继续保持4311.7万元贷款本金余额。针对以上情况,本公司特向贵所咨询,提请律师给予解答。”

一位多年从事法院系统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这种诉讼情形,“一般情况下,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即使对方没有违约情形,当事人也可以终止合同,行使对于合同选择解除的权利。不过,银行一方可能认为,如果允许债务人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就意味着抵押物权益丧失,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增加,所以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至于违约金,应该是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计算。”

上述业内人士还提到,依照法律规定,“行使选择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损失等情况,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但是,“由于选择解除权的行使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而并非所有合同中都约定有解约条款,也不是所有合同一方均可行使,所以只有合同法律关系才能形成选择解除权。”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顾问徐跃,在他看来,“从比亚迪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投资开发新能源是比亚迪的重要战略,而比亚迪新能源零部件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贷款期限过长。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持政策变化较快,不确定性较大,贷款期限长达5年明显超出比亚迪正常承受期限。所以,从比亚迪披露的主张来看,其诉请解除合同更主要基于情势变更,这是商业上的风险考量,并无太大争议。”

徐跃还补充:“至于银行主张的按剩余贷款全额10%计算的违约金,从比亚迪披露的内容来看,其已争取银行同意将违约金降至提前终止合同应付违约金金额50%,也就是215.585万元,已经算尽力了。所以,如果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合同,相信双方也能对剩余款项如何实际履行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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