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怎么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下列原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由银行业同业部制定,并报总行审批;
(二)同一借款合同下的各项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计提比例;
(三)对单笔金额较大或期限较长的贷款,应当单独进行估计和测算,确定其是否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以及相应的计提比例;
(四)对于可能形成的贷款损失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金,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应当按照确定的损失程度计入当期损益,已经确认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销已确认的损失。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及商业银行业务实际情况,本文认为,银行在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不良资产的界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1、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下划分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余额;2、现金流量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得”小于零的差额;3、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金额。从会计角度来说,只有达到了上述标准的资产才会被确认为不良资产。
二是准确判断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损失程度。这直接关系到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准确性。银行在对单一客户贷款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进行归集整理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分析各类原因产生的不良资产对应于各项贷款的实际损失比率,确定每项贷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
三是合理分摊不良资产业务的期间成本。由于不良资产通常具有“存量控制”的特点,即一旦发生将形成一定规模的损失,在确定单个客户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时,应该综合考虑该客户的所有贷款,并根据各笔贷款的期限结构比例分配其对应的准备金计提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