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需要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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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一个公司不需要特别多人。 如果没有业务,没有客户,哪怕只有一个人也可以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载体;但是如果没有业务,没有客户,也不会有人愿意投资这样的公司,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如果没业务,一个公司也应该没有钱。 那为什么要成立这么多的人呢?是为了做假账么?! 其实也不是,设立那么多人的公司,是因为作为一般的公司法人,他可能无法跟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个客户签订合同,而作为一个有限公司,只需要成立以后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直接与客户发生交易了;同样,对于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只需要在股票市场上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就可以了,也不需要每个股东都要亲自来复核每一笔的收支情况。

所以从成本上来说,多一个人就等于多一次的成本,多一点账务处理就多一份的费用;但是对于控制力来说,就多了一分的力量——人越多就越不容易出现失控的情况。 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除了考虑成本和效率的问题以外,还需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信息披露。 只要成为了上市公司就需要定期公告自己的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而且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也就是说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可能被放在聚光灯下,因此作为上市公司而言,任何一个决策都需要更加谨慎。

当然,对于中小型的上市公司来讲,其实很多人都是可以兼任多个职务的,比如我既是董事又是总经理,既负责销售又负责采购……很多职能都没有严格区分,这也是可以避免很多因人员造成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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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实行严格的实质管理为主的核准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来讲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开业时间及最低盈利的要求:《证券法》第50条和第12条都规定,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近3年连续盈利”是指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原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前的年度业绩可以是生产经营业绩,也可以是非生产经营业绩;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业绩必须是生产经营业绩。

(三)股权结构的要求:《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并上市的其他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并且其成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起人出资重大方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方式及程序符合国务院以及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

(3)近3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4)符合《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关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公司控制权历次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5)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清晰,发行人没有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金额较大资金或其他资产。

(7)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采购、销售系统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8)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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