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阳科技破产了吗?
1.首先,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向负有连带责任的股东发行赔偿请求权”(四)“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即使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并不必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否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取决于是否存在前述法定情形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2.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不独立或不有效行使职权的情况。本案中,尽管天瑞公司和李振清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但并不足以认定二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进而导致公司人格丧失的事实。并且二人对于各自财产分别进行核算,不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不能直接判决二人对尚阳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李振清提出的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且经债权人认可的抗辩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振清的个人资产与尚阳科技财产相互独立,且一审法院责令李振清提供其个人银行流水情况时,李振清予以拒绝,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天瑞公司提出的其作为担保方不应列明为被告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经营范围中的任何一项,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办理注册资金存入存款专户的手续,并出具资信证明。”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变。”即便如天瑞公司所说其为尚阳科技提供了担保,但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其亦显示为天瑞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故其列天瑞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