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企业发行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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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上市的过程可以分成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个阶段进行讨论。 “拟上市公司”阶段又可以分为“IPO”和“新三板”两类。 A股市场目前采用的是“注册制”,但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要求拟上市公司充分、完整地披露信息;在审核过程中,会综合考量是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或利益输送等情形,以此来判断是否予以核准,因此从实质上来说依然保持着以往的“审核制”内核。 不管怎么说,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资本化是必须经过“证监会”这一关的(尽管现在实行发行注册制,但也只是改革了审核机制,并不是取消了审核)。而能否获得核准,则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是否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以及合理的估值都是决定性的因素。同时,证监会在审核的过程中还关注到是否有未披露的重大合同、是否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等等细节。所以要想成功上市绝非易事。 但凡事都有例外。对于部分企业而言,由于存在融资急迫的需求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并购对象而又不缺资金,往往会铤而走险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渠道来实现融资的目的——也就是俗称的“套壳上”市。

所谓“套壳上市”就是指不具备上市条件或是虽有上市条件但不能充分满足的企业通过收购或控制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达到间接上市目的的一种方式。因为已经上市的公司已经有了公开的交易情况和股价波动情况,容易作为整体估值参考,便于明确上市公司的价值,从而为后续的交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提供依据。而且采用“套壳方式”上市的操作步骤较为简单,实施起来相对易行且有效。当然这样的操作也势必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和风险,比如可能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可能发生的财务重组费用及潜在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等问题都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认真考量和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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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发行股票数额较大的,应通过证券承销机构予以发行;发行股票数额较小的,才可自行办理发行事宜。所谓发行股票数额较小,一般是指经核准或者经确认发行的股票,不包括公司职工股和内部募股部分在内的部分少于500万股的情形。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公司批准或者确认的、包括公司职工股和内部募股部分在内的),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的股份(不包括公司职工股和内部募股部分)的2/3以上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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