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资产怎么核算?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根据租赁准则,“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应按资产性质作为“固定资产”科目下的二级明细科目,而不是指“经营租入”受租的资产也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2000年12月以前“固定资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为与“固定资产”科目并列的一级科目,它的经济实质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科目。新制度为保持新旧科目的延续性和新旧制度核算之间的可比性,而未采用“待摊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名。由于现行制度仍未把“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是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反映,这仅是为了满足新老科目替换和财务报告比较分析的需要。对于出租方(房产管理单位),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视同出售而作为存货管理,作为其主营业务核算,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