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试管婴儿多余胚胎?
经研究发现:很多夫妻在做试管婴儿时会产生多余胚胎,那么这些多余胚胎该如何处理呢?有些夫妻想赠送给他人,但其实并不可取,因为送人体外的胚胎易流失,可能会在流入黑市后进行人身伤害的胚胎买卖。那么这些多余胚胎,到底该怎么办呢?据悉,各大佛教寺院正积极倡导将多余胚胎寄养于寺院,通过为其供奉祈福,让胚胎获得更好的生长轮回时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或自愿给予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按照这一规定,医疗机构对多余的胚胎有依法处置权,但如果这些胚胎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则不再属于医疗处理范畴,而属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处理。但考虑到胚胎的个性化特点,以一般的商业手段进行处理很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后果,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处置程序公开、公正、及时,促进社会和谐,我院专门制定了《医学胚胎处置协议》。
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胚胎捐献与孕育互助平台”管理方案(草案)》,“胚胎捐献与孕育互助平台”接受经三级相关专科医鉴定的“试管婴儿”夫妇患有严重疾病、生理缺陷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保留胚胎,不愿择期手术切除的剩余胚胎。而“试管婴儿”夫妇将剩余胚胎捐献给平台的,可享有对剩余胚胎无限期的使用权。经上述平台捐赠获得的剩余胚胎,只能用作自身生育,不得转让、出售或滥用。
北京和睦家医院妇产科主任陈羽纶表示,医院建立的胚胎库属于科研产品,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夫妻俩有处置胚胎的协商权。但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胚胎处置权赠与他人,属无效民事行为。
医生无权擅自处理医患双方的胚胎,“将胚胎处理掉是否侵害了女方的权益和生育权,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反对的观点认为,因为胚胎是特殊的器官,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处理胚胎问题上,应参照《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则。即使按照遗嘱处理方式,也应经女方同意后方可”。
男方将胚胎处理掉,等同于杀害对方,侵害了女性的生命权。即使夫妻签有协议,约定离婚时共同财产均归于男子,但在处理有出生机率的胚胎时,仍应经过女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