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何时开市?
2015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汇海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市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光弘科技管理人。 光弘科技的股票已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即光弘科技应当履行向债权人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据此,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光弘科技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光弘科技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飞) 当事人:叶飞,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经查明,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叶飞作为“万福隆1号私募投资基金”、“万福隆2号私募投资基金”、“万福隆3号私募投资基金”及“万福隆4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华工科技”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履行客户适当性义务 叶飞的上述四只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于2015年5月、6月、7月和8月成立,上述基金的募集过程和运作期间,除满足基金行业基本监管要求外,还参照了公司治理中董事、高管的职责要求,建立了包括风险揭示、合同签订、信息披露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制定了匹配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同时在每一期报告中,都对基金的产品性质、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但叶飞及其团队并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进行宣传推介活动,也没有将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充分传递给投资者。相反,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叶飞及其团队通过定期发布研究报告、访谈方式,向特定对象传递积极的投资信号,引导投资者进行基金买入操作。
二、违反信息披露原则 在上述基金运营过程中,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出现较大亏损,为稳定投资者情绪,保障基金的平稳运行,叶飞或其团队在定期报告之外,通过各种渠道陆续向投资者披露了关于基金的操作计划、投资建议、估值调整等信息,内容涵盖市场观点、仓位控制、行业配置、个股选择等多方面内容和决策依据。
但是,叶飞及其团队未将基金存在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也未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领到监管部门备案,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