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附加税怎么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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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文件规定,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利润总额乘以25%的所得。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的通知》(财企[2014]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确认处置收入;同时,将被出售资产的净值减去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销售收入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 (二)采用非货币资金收入计价方式确定的销售收入;

(三)销售商品收入; (四)提供劳务收入;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六)其他收入。 所以,企业的附加税,应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需要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含税销售额或不含税销售额报成不含税金额,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例子说明: 比如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购买原材料,取得专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则进项税额=6.5万元【(50万+6.5万)*13%】;

2.销售产品,开具普票,票面金额为60万元,则销项税额=6.9万元(60万+6.9万元)×13%。

3.销售产品,开具专票,票面金额为70万元,则进项税额=9.1万元[(70万+9.1万元)x13%];

4.收到客户退还的货款,开具普票,票面金额为20万元,则销项税额=3.5万元(20万+3.5万元)x13%。

5.出租包装物,收取押金,开具普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则销项税额=0.65万元(5万+0.65万元)x13%。

6.取得利息收入,开具普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则进项税额=0.13万元(10万+0.13万元)x13%。

那么,该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6.9+9.1-3.5-0.65=13.75(万元)。

在计算出企业应缴增值税税额后,再计算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合计=13.75*(7%+3%+2%)=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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