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融算不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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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融资的角度来看,自融不是非法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融资: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规定的“非法”,主要指向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不具有发行证券的主体资格”,由此导致的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企业自融没有超出以上两种方式的范围,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民间借贷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012年7月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属于金融交易,所以应受《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而在上述法律中,并没有对借贷人的资质作出要求。企业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如果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自筹的资金,其实更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当然,上述分析是基于现有规定作出的结论。若未来《私募条例》或其他规范文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则需要根据新的规定判断行为的合法性。但无论怎样,企业自融行为的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最后,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涉税行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年内延续弥补。如果企业以融资为目的,将资本金转化为生产经营经费后,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自有的资金需要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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