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等额选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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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概念在企业法里是有着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司(含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四种主体才能称为企业,而其它如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都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因此以下问答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条例执行细则)为依据进行的解释。

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登记条例执行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其实包含了两项内容——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其中前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并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后者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那么为什么还需要股东会决议呢?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名称或者住所需要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所以变更企业名称当然需要经过股东会作成相应的决议。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为何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那是因为该事项属于对工商部门作形式上的提交的必要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材料齐全,工商部门应该予以办理,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应当报经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做以及是否必须经所有股东签字认可的问题 答:由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属于公司的议事决策机构,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公司的事项,应经代表100%以上的出资额的股东通过。 所以从法律上来看,股东会是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的,至少是不允许全部委托,否则就会出现违反《公司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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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上研究董事、监事选举事项时,如果对于董事、监事的人选存在争议,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但不能作出决议,也即当选不能,应当重新进行差额选举。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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