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户外吗?
我来讲讲吧,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涉及到了两个概念 一个是公共部分,另一个是建筑区划内 这个案子其实可以分成两部分来聊 第一个是关于外墙的归属问题 一个房屋的外墙属于谁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墙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简称“共有外墙”); 但如果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住宅装修范围,则该部分外墙属于业主自用部分,不属于共有部分(简称“自装外墙”)。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在销售时对外墙面是否进行了装饰(如贴了瓷砖或是做保温层等)了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商品房买受人后,其就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物业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均负有保修、维护的义务。而外墙属于公共设施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会在外墙上进行相应的装饰。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外墙上进行相应装修,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外墙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呢?当然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可知,专有部分应当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且具有利用的必要性;而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的整体结构中不能或不宜为单个业主所独立使用的部分。从这两条规定可推知,如果没有对外墙进行必要的装饰,那么该部分外墙就应当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而非共有部分。 所以本案中,法院认为外墙系开发商在销售时进行了必要装修,故应认定为共有外墙。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公摊面积的归属问题 在说这个问题前先说说什么是公摊面积和分摊系数。公摊面积一般可分为三部分: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山墙)一半以上的建筑面积;3)共用设备。其中第一项是必不可少的,第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对于共有部分的界定并非是绝对的,它会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一定的变化。例如《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共有部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条第三款却作出了一个例外规定:“占有或者管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情况除外”。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某个部分被占用了,那么即使这部分没有被列明属于共有部分,它也依然会被计入到共有部分的范围中去。
回到正题,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有没有将公摊面积进行实际分割并交付给全体业主? 从法院的表述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的楼梯、过道已经进行了实际的装修施工工作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所以法院认定公摊面积为共有部分并无不当之处。但是,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一下。那就是在判决书里提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附图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中并没有对该部分的面积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开发商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该部分的证据,或者说没有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这间房进行合理合法的装修工作了.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开发商违约就显得有点牵强了...不过法院可能也有自己的考量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