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为什么合法?
证券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即买方希望卖方有自己想要的资产或权利,而卖方则希望买方购买自己的这种财产权(包括股权、债权、期货与期权等),然后通过转让获得现金或其他资产的回报;同时卖出者又希望新的买入者能够继续转手,从而实现资产的再次流动和增值。 因此从表面上看,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是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国家无需进行过多的干预就可以让资本市场自我进化和自我发展。但是,在现实中,证券市场的运行经常是不稳定的和不理想的,如非理性繁荣、金融危机、价格大起大落、投机过度等,不仅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了证券法律制度来规范资本市场的运行。 在我国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对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公司上市条件和程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并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信心及降低投资风险。然而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大多是由国家行政部门制定颁布而非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所形成的制度,导致其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因而很难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一、内幕交易 1.1什么是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如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收购或者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终止经营等重大事件的发生;政府政策变化,如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变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例如企业盈利预测公告等等。
1.2什么叫做信息敏感期? 当有关内幕消息处于披露前的一个阶段或者已经公开但未完全披露时,这一时期就被称为信息敏感期。信息敏感期的长短取决于该信息的种类和内容:如果该信息属于一般性新闻的话,那么它可能只会有很短的一段时间处于敏感期内——也就是在公开前一天晚上或者更短的时间内被泄露出去;而如果该信息属于特别重大的情况或是涉及大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的话,那么就会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数周乃至数月)处于敏感期中了— —在这段时间里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利并且不会受到政府的处罚!总之,不管怎么说吧!只要是在敏感期内发生了任何关于某个具体股票交易信息的问题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哦!!!
二、操纵市场 2.1什么叫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操纵者在掌握了某些内幕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对自己的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走势进行控制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诈骗等非法活动发生,因此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2.2如何认定操纵股价? 认定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和行为;二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影响他人投资决定的行为;三是看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后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三、欺诈客户 3.1何为欺诈客户? “欺诈"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fraus",字面意思是"欺骗"的意思,指的是一种故意违反公众利益的意图去使他人遭受损失或蒙受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可知“欺诈销售行为是指以虚假之事实或者使用不当之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判断而为一定行为之人”,据此可以看出:“欺诈销售行为"既可能是主观上刻意地、恶意的实施某种不正当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不法行为的侵权行为;或者是二者结合起来的犯罪形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2怎样才算欺诈行为呢? 所谓欺诈行为就是指以欺骗他人为其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变更意思而使受害人基于这种意思表示或变更而处分了自已财物,进而致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或者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行为。比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与之签订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啦~再比如说:当买卖双方约定用货币资金支付货款却实际用实物方式支付也是属欺诈行为了哟!!当然还有其它很多种的欺诈表现形式就不一一举例说明了哈…
四、信用欺诈 4.1信用欺诈是怎么一回事呢? 信用欺诈,亦称商业信用欺诈,是指在商品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出于骗取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目的,捏造事实编造理由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刻公章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票据背书证明,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4.2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信用欺诈呢? 信用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制造假票。即制作假冒的金融业务凭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其他各类票据,用以骗取他人的钱款或者达到转移财产等目的。 第二,签发空头支票。指行为人签发的空白支票,在没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开具空头支票给对方作为付款人,骗取对方的款项后逃匿或者隐匿起来。 第三,签发支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这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骗局,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多加注意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 第四,伪造印章。指行为人伪造单位的公章或者印鉴,用于与他人订立契约或者履行债务。 最后,伪造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