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关闭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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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自主进行重整或者清算。其中,重整是指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法人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申报财产,同时提交经法院认可的重整方案,由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重整计划的一种司法程序;而清算则是对已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程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性裁员(单位濒临倒闭进行的全部或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一)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自1986年4月1日起算。

(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能超过十一个月的月工资。

对劳动者进行除名处理,是一种行政处分处罚手段,具有强烈的制裁性和惩罚性。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名劳动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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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破产,进行经济性裁员,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和拖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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