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为什么败诉?
1,本案涉及到复杂的国际法问题,简单回答是“以倾销方式出口产品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 2013年1月16日,欧盟对中国稀土铁合金启动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7日裁定涉案产品倾销成立,并对欧方企业征收5%的临时反倾销税;2014年8月1日,该案正式结案,欧方企业被处以19.6亿元的惩罚性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决虽未提及WTO规则下的“公共福利条款”,但法院认定了欧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所采用的部分方法存在瑕疵,并对此提出了改进意见,体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中逐步走向成熟的姿态和担当。 另,本案中,欧盟方面认为我国政府对稀土行业实行了补贴,但是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的具体补贴数额,因此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
2,本案的关键在于“实质性损害”的证明,欧盟提出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稀土和稀土半成品(氧化镧、氧化铈)的数量增长迅速,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增加的产量都流向了欧盟市场,从而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复杂,需要考虑到国际贸易领域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公共政策原则”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个案与未来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