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处属于外墙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外墙这个概念有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我认为有。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给出外墙的定义如下: 显然,这是从承载力角度对外墙进行定义的,即外墙是承重构件(承重墙)或承重构件的一部分。但是,这个定义没有涉及外墙的其他功能,因此对于非承重外墙,比如防火、保温等外墙,是不适用的;而且,这个定义也没有涉及构造外墙,同样不适用于我们的问题。 所以,上述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个人认为,判断某一墙体是否外墙,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看其与室外大气直接接触的程度如何(直接与间接接触,不是一个力学概念)——与室外大气直接接触得越厉害,则该墙体就越可能被视为外墙。为此,我们引入两个概念:外表面和表面状况。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承重还是非承重的墙壁,只要其与室外大气直接接触,就一定存在表面状况(因为空气是有压力的,所以即使最光滑的墙,也有表面状况)。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变成如何判断墙的表面状况了。这一点可以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50353-2013)之第四章“一般规定”之第4.8.6条 “外墙装饰应满足下列要求:”“6 除设置空调机外,不应有其他的散热设施,且不应有明显热源导致墙体温度异常升高。” 这条规定中明确了,外墙装饰不允许设置明显能产生热源的设施,这实际上给出了判断外墙表面状况的一个准则——如果没有安装空调的外机(注:这里的限定条件是只允许室内机,不允许室外机,因为室外机会造成冷热桥现象加剧),并且不设置其他明显的能产生热源的设施,则说明表面的热量不会向空气中大量散失,由此可认为该墙体不是外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内外温差过大而导致的结露(室内空气温度高于外围表面温度,会产生冷凝水而结露滴落),其实也会间接地影响到外墙的保温效果,所以,如果采用本条作为判断标准的话,必须同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和外部环境来全面判断。
例如,在北方寒冷地区的一楼厨房外面或者南方炎热地区的一楼卧室外面,由于阳光充分,窗户经常不开或很少开,则此处墙面就有可能是外墙。又如,在南方一些通风良好的房屋里,由于没有明确的保温要求,室内温度一般都能达到人体舒适度要求,所以墙壁也很有可能不是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