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在哪里领取?
2019年起,上海市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其中,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而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也就是说,从2019年起,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等费用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中,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不再报销,分别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职工,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流程按照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原由社保部门经办的生育保险业务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上海生育金应该到税务窗口去报销。
【拓展】 上海生育金怎么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应当凭就诊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于分娩、流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生育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核通过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46号)规定,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指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药物费、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包括妊娠诊断费用、人工流产费用、引产费用、生殖健康治疗费用、孕期保健费用、产后访视费用等。 生育津贴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妇女一定假期,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补偿的费用。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45天。 不同时段产检、分娩的发生在孕期的各项医疗费用及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规定期限携带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