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贷是继续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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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续贷,简单来讲就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年年续”、“到期续”业务; 也就是说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又与原贷款机构重新签订的借贷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所谓的续贷合同。

从法律角度讲,由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是新的借贷合同,并且新合同关系中除了借款日期和还款期限外,其他内容如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均按原合同执行,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双方对原合同的延期确认或补充签字,而非重新签订合同; 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原则上商业银行还是要求客户就续贷事宜与银行重新签署相应的贷款合同并出具对应的放款凭证,且原有的担保方式及主体保持不变。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现行金融政策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要求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报告在续贷审批过程中起重要的参考作用。

部分银行业务流程较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可能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由抵押/出质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共同签章的《抵押变更申请书》(具体名称可能各商业银行有所区分),用于明确原抵押登记手续延续至新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止,并同时约定,若未按照规定办理抵押变更手续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均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的抵押物/质押物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很可能面临因银行不予审批而被迫提前归还贷款的风险。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还是以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物,其相应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以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其相应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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