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置换贷款归谁所有?
谢邀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姑且分享下自己看法。 首先明确一点,政府的置换贷款,归根到底还是财政存款,只是从商业银行存入了信托公司而已,按照现有制度,政府是不能直接支出或投资的;其次,这些贷款虽然是以信托公司作为借款人,但实际用款人为项目业主(包括那些融资平台公司),也就是说最后这些资金都是用来还款给项目业主的。从会计的角度,这笔资产的归属应该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而不是“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因为从法律角度讲,政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 these loans的所有人,尽管事实上他们拥有最终支配这些资金的权利。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情形的资产归属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理论上来讲,这笔资产的确可以记入“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因为既然可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那么这些资金的属性就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当然,如果做账的时候把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也没啥不可。 我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是替地方政府融资,在合同签署阶段,由于担心将来会被视为政府出资,于是就把合同签署方为融资平台公司,而实际用款人为项目实施单位,这样就做到了形式上合规。
回到这个问题本身,我认为问题的本质其实是政府如何来安排这些置换贷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公共福利,比如修建桥或者修水库,那毫无疑问这些资产属于国资范畴,但如果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那实际上就是属于一般的企业行为,这些资产就应当记入“其他应收款”。不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后者似乎更为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