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卫生间用途合法吗?
一、《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法律原则性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对方必要便利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作出规定。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立法上对于相邻关系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做出具体界定和阐释。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1.是否具有法定义务 根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会承担法定义务:一是建造建筑物,二是拆除违法建物,三是挖掘土地、地面施工,四是堆放物品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等活动。
2.发生纠纷的原因 一方损害他方权益的行为有:排放污染物、噪音等妨害邻里的行为;侵害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如挖沟切断水源或空气,在他人地上栽种树木;以及违反相邻义务,未作适当处理的,包括在阳台种植花卉,将洗衣机放置在别人家窗口等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来自人民法院网)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去年6月,王某装修房屋时将洗衣机放在客厅阳台外沿,因担心洗衣机长时间被阳光照射会导致损坏,就在洗衣机上加盖了塑料布遮阳。不料,这一行为却影响了楼下刘某的日常出行和生活。为此,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相邻不动产的保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该法亦规定,对待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建筑物的建设,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减少不良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