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从定义上,“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第三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基金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募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资产类别或者行业。 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委托给机构投资者进行管理,并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一种金融工具。由此定义可知,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而进行证券投资的机构称为“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公司”。
根据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指引》,基金管理人的类型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而且要求这些机构同时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基金业务资格,正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信托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和券商都有一定的募资功能,也能对外投资,但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因为私募基金的成立条件要求必须是以发起设立的形式,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所以上述机构不是私募基金的范畴。 但是,目前市场上有一部分“伪私募基金”,这些机构的经营范围中虽然有“基金管理”字样,但是其并非由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也不能发行私募基金产品,而是以发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再进行投资。对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机构有严格限定。比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中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原则,坚持阳光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确保资金投入安全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