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阳台搭建违法吗?
不请自来,阁楼本身是建筑的一部分,但阁楼内的空间是否属于私有财产,就见仁见智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建筑物的楼梯、电梯或者电力线等公共设施的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题主所述阁楼应该为建筑物公用部位,其上的栏杆应为公共配套设施。 但问题又来了,既然都是公用的,为什么还要单独提到“使用权”的问题呢?这就要从题主所提到的房屋结构说起了——一般我们所说的房屋,除了底层商铺外,多是把房间隔成单元式,每个单元都有自己的门,进出门就可以认定是该单元的专用区域;而阁楼因为一般不具备居住功能,所以它并不像房间一样被隔开,而是在一层室内形成了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此时这个空间的上方一般就不会再有承重墙(如果有就是违建,没有就不是),所以上下两层是可以互通的。
基于上述原因,我总结了一下阁楼的四种基本形态和各自的用途: 阁楼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商品房,它的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因此不能以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去衡量它的价值;同时,由于阁楼在建造时往往需要占用公共用地,因此法律也允许其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改建。 但是,如果涉及到扩建则应当符合当地的设计规范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拆除的风险。
至于题主提到的搭建阳光棚、阳台等问题我认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即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整体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