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几年能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同意的,不得经营。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是否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权限在业主大会,业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我们这里还有用房屋公共维修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的例子)
至于你说的“5年或10年”,我想说的是只要业主不认可,任何物业企业和个人是没有权利动用的。 当然,如果不存在“共同使用”的问题,那么物业企业在征得业委会的同意下是可以进行采购及使用的——也就是说钱是可以用,但是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但这里的经费来源应该是物业费或者维修费,而不应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如果真要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的话,个人认为也应该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然后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审核)
另外补充一点,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供电、供气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线路、管线等建筑设施的费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费用;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开支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