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是做什么的?
首先,从分类上来看,我国现行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制度,将企业分为五种类型: 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只要成立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港口”的企业便属于港口类企业。虽然《公司法》对各种类型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要真正了解港口企业的含义,还需要看具体地方所制定的工商注册条款。 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企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只需标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即可,无需再单独列出“港口”字样;而以“贸易”开头的进出口企业,其经营范围中需要明确标注“港口”。这主要是因为在深圳设立的外贸公司较多,为了便于管理,所以采用了这种区分方式。
当然,工商注册只是对经营范围的初步界定,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可以增加经营内容的,经营范围中的“港口”与否,并不是决定企业是否属于港口企业的绝对性指标。 另外,从功能上来看,目前我国的港口主要分为干线港和支线港以及内陆港。
《港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停靠船舶设施、提供港区服务、完成港口职能作业的海域或者陆地场所。”因此可以理解为,凡是具有停靠船舶设施、提供港区服务并能够完成港口职能作业的区域均属于港口范畴。
其中,干线港一般指具有全天候昼夜装卸货物等功能的大型港口;支线港一般指不具有全天候昼夜装卸货物的中小型港口;内陆港一般指不具备天然水深条件,靠岸轮渡或铁路运输进出的港口。 除了上述根据功能和属性进行划分的港口外,还有一些不以功能或属性为主要判断依据的港口。这类港口大多是以行政管辖进行区分的。
比如,位于沿海地区的港口有沿海港口和长江港口之分;位于内河地区的则有内河港口和外湖港口之别。这些不同称谓的港口,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