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如何退市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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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市场是美国第一个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市场,也是世界上首个把注册制实施到股票发行领域的国家。 所谓注册制度,就是任何公司要上市都必须提交申请材料至证交会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允许发行股票。而监管的重点在于发行的审核,也就是发得是否合理、安全,至于发了以后的表现如何,不属监管范围。 由于是注册制,所以不存在暂停或者终止审核的情况,只要材料齐备,审核就持续不断。

不过尽管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要受证交会的监督,但行政监管的力度和国内相比还是弱很多,很少涉及处罚,主要的作用在于提醒告诫。对于表现不好的公司,监管部门的主要做法是请“好人离场”,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来提醒股民注意风险,从而实现“优者生存、劣者淘汰”的自然进化过程。

2013年开始实施的《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都须披露其审计师的报酬,无论是否具有重大事项;同时,对那些聘请费用相对低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要求,以使得财务报表的审计更加透明、严格。

如果一家公司多年经营不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连连亏损,最终可能连累会计事务所都收不回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破产清算,要么寻求其他方式退出,比如转向做其他生意或私有化退出现在已经过热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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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开始,美国证券市场出现一批上市公司申请转为非上市公司的企业,通常称为“私营化”。“私营化”指上市公司从一个或多个大股东处回购所有股份以结束股票交易。当一家公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该交易所的规则迫使该公司的财务状态或公司状况低于规定标准时,公司会自动退场。但更普遍的情形是,在一些大股东认为股票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或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失去信心,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交易量下降时,大股东会主动提出“私营化”的要求。

“私营化”在美国愈演愈烈。1986年达到高潮,有264家企业申请“私营化”。“私营化”使一些上市企业在不受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更易于进行秘密筹划和实施并购。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商业竞争促进法》,该法为兼并去掉了许多障碍。“私营化”使美国上市公司的总数止升而降。从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中,就有2247家企业申请转为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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