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没有破产怎么查?
破产,是破产企业的法定撤销事由之一。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持法院裁定书向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查询账户情况,并以破产企业名义开立财产保管箱。”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虽然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已经失去法人资格,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
实践中,有些案件法院以无法查询到企业名下银行账户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有一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企业被其他法院裁定破产后,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不复存在,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结案。对于这两种做法,都是有违法之处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谓“无财产可供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2.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执行。而事实上,只要企业还存在,那么必然存在银行账户,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结案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可以向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确定自己的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