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怎么退出?
1,市场出清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理想状态,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实现。这就是说,虽然某些行业的企业数目会下降(例如被并购),但也不会降得太多,总有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死不掉、被市场抛弃,这些就是僵尸企业了。 2,僵尸企业的存在是有成本的。首先是对整个经济的拖累效应——资源没有充分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去;其次是对活企业即正常经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要清除僵尸企业当然是不容易的,而且也不见得一定要彻底清掉才行,有时候“激活”一下也是有效果的,比如政府给于适当扶持让僵尸企业起死回生也是可行的,关键是施政者要有决心且采取有效方法。
3,僵尸企业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或执行力不到位导致的。解决的办法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包括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激励功能等。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政府的执行能力,包括监管力度和司法判决两个方面。
4,至于具体怎样操作,那就见仁见智了。不过无论什么办法,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数据和事实上去,否则就是空谈了。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程序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作用,特别是进一步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社会功能,加快推动僵尸企业的清岀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施策,为发挥司法程序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作用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充分配齐、配强办案力量,积极适应加快审理僵尸企业案件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理念,转变破产审判作风,增强破产审判庭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破产审判庭法官培养成为“敢于担当、善于运作、知行合一、刚柔并济”的复合型司法人才。
对于僵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企业法人破产和重组、完善审理体制机制等文件的要求,简化和缩短各项程序和工作流程,有效降低程序性成本,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僵尸企业资产处置,要按照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既要遵循物权优先原则,又要切实解决因法律或者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处置的资产被“误套”财产处置程序、导致财产长期闲置问题,对于无法处置的财产及时予以盘活。
为支持资源产业转型升级,对于僵尸企业清退出程后形成的闲置土地、厂房、人力资源等资源的承接,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通过土地收储、招商引资、金融政策支持等措施,做好资源接续利用,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